录像中的保管物品能否作为事实证据和法…

录像中的保管物品能否作为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使用代为保管人为房东,保管地为房东草厦子。在保管期间房东把保管的物品偷偷转移到别处。该案件在审理中,委托人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物品存放在房东草厦子的录像,房东也承认了存放保管物的草厦子是房东家的。在审理中法院让受害人将被房东偷偷转移的物品进行实物举证,在受害人因保管物被房东已经偷偷转移无法将物品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对录像中的保管物品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以受害人不能真实反映物品的形状为由,认定该物品无法鉴定。请问:1、恢复物品原状的责任由谁承担?2、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是否违法?3、受害人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4、受害人应怎样维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