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2005年9月1日-2009…

劳动争议2005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在一公办中专学校任数控骨干教师。在刚进入该校时,学校答应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给我学校全部应有的待遇、提供住宿等,开始工作后:1.学校提供了校内住所;2.大概平均24节课/周;3.担任数控骨干教师,课后要辅导学生参加省级技能竞赛、组织学生在校内进行数控竞赛、安装维护维修机床等;4.07、08年寒假学校推荐本人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学习时间分别为:33。7小时/周和39。375小时/周);5.要求写教案并在学期末时进行检查;6.工资构成:课时津贴+绩效工资,①课时津贴为18元/节,②绩效工资是3-4元/节,根据学生的评教和完成教案等任务确定绩效工资具体数额。我依法提出了仲裁申请:①双倍工资、②缴纳社保现在已通过了劳动仲裁程序,通过劳动仲裁发现:1.所谓的学校是,一公办学校同私人公司联合办的学,在应聘时本人全然不知,在仲裁开庭当天用人单位才拿出了《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未经教育和管部门批准。2.学校有基本工资,而我没有。3.被认定成了非全日制用工。我属非全日制用工吗?为什么?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