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应判李某与赵某离婚?为什么?李某(男)与赵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赵某声一男孩。2003年李某开始与他人姘居,夫妻感情渐至恶化。2004年2月,李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不同意,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双方互不信任,经常为家务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架。一次李某趁赵某出差之机,擅自将家中的洗衣机、电冰箱、彩电出卖,得款6000元,完全用于个人消费。因而,家庭关系更加紧张。当地妇联及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仍无效果。李某从2004年12月起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并于2005年3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认为夫妻间的矛盾完全是由于第三者介入造成的,李某现在仍和第三者有来往,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